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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斩断二手大型游乐设备的“失控链”

时间: 2024-08-10 23:51:56 |   作者: 自控旋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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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在河南荥阳多个村聚集了一批翻新大型游乐设备的厂家,他们用低价从各地回收二手大型游乐设备,自行翻新加工后出售,往往能获利一倍。这些加工后的大型游乐设备,主要卖给二三线城市的景区、小型游乐场,以及赶庙会节日的流动游乐场。记者正常采访发现,他们均没有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些厂家甚至通过在设备上设置机关,来达到免检目的。

  不可否认,这些不法厂家念得一本“好歪经”。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文化生活的提高,大型游乐设备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普及,“翻修”并“出售”的旧大型游乐设备,的确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况且,对这些游乐设备随便刷点漆皮、补个零件,并没有多大的技术上的含金量,可一旦卖出去,获利却很丰厚。问题是,这种生意并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根据我们国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18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等3项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没有拿到制造许可,这些厂家就属于无证制售的“黑作坊”,应当被依法取缔。

  而且,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于大型游乐设施,需要经过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其安装、改造、维修,需要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才能进行施工,否则将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

  如果情节再严重些,就不是行政处罚的范围了。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翻修”“出售”大型游乐设备,已经触犯刑律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按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是2012年9月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植物园,某“翻修”的“大摆锤”游乐设备被赤峰市红山区技术监督局查封,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法院终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五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五万元。

  尽管有关不法分子受到了刑罚惩处,但这个判决结果的严厉性却值得商榷。游乐设施关乎人身安全,尤其是儿童的人身安全。而不法“翻修”的游乐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严重。

  是以,具体到此案,虽然没发生严重的事故,但“翻修者”“出售者”毫无社会责任感,主观动机极为恶劣,也应受到法律严惩。现实中,轻处“缓刑”,显然难以遏制“翻修”“出售”之风。不难推测,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还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对旧大型游乐设备的“失控”乱象,不仅应强化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不法行为,阻断“翻修”和“出售”的利益链条,还应进一步强化立法和司法,以更严厉的刑罚,惩戒犯罪分子,震慑潜在群体,如此多管齐下,才能更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者:刘婷婷,第四军医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荥阳游乐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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