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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湖南省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5-22 17:02:17 浏览:作者: 新闻资讯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运营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范围内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是指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单位(以下称制造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投资建设大型游乐设施并拥有其产权的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承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验活动的技术机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一般应当是同一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的大型游乐设施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运营的,应当签订委托、转让或者租赁协议,明确受托、受让或者承租单位为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的大型游乐设施承包或者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承包或者出租期间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条制造、建设、运营单位对其制造、建设和运营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遵循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和运营全过程安全。

  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责任保险,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自然资源、文旅、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和运营安全联合治理机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建设和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本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验证其安全性能;对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把关;

  (三)对制造的设备参数高于国内同类别在用设备最高运行参数的,验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六)对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七)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六条建设单位承担大型游乐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勘察与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论证与评价、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消防设计、应急疏散及救援条件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设备本体、项目风险评估和工程质量的关口把控,严禁设备本体有缺陷、运行参数超出风险评估范围、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施工建设和交付使用;

  (三)配备熟悉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项目建设安全负责人和规划选址、设备选型、风险评估、工程质量等专项责任人员;

  (四)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风险评估、安全责任等制度体系并保障其有效实施;

  (五)租用场地建设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同时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六)建设单位在前期选址阶段对大型游乐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应进行充分论证,重点从宏观空间格局影响、空间布局合理性、城乡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安全影响、交通影响、景观影响、邻避效应等方面统筹考虑。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自然保护地及规划分区的管控要求,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严把大型游乐设施技术风险关,设备运行参数选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二)严格限制高风险设备。选用以下超高运行参数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相关专业机构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负责。

  (10)无动力游乐设施蹦极系列:运行高度≥300m;无动力游乐设施滑索系列:滑索长度≥800m。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复核(型式试验项目、方法、结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设备在极限工况下连续运行的安全状况、设备基础的可靠性、重大风险点的识别及风险管控技术的可靠性、运行维护保养项目及周期设定的科学和合规性、可安全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严把大型游乐设施的本体质量关,选用设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已经报废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采购和租赁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二)原则上不得选用制造单位试制的首台(套)样机(区分类别和品种),确需选用的,应当依照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申报、评估、审批;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所购设备的类别、品种、级别与制造许可范围相一致并在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

  (2)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由合法机构出具,所购设备的类别、品种、级别应符合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确定的覆盖范围。

  (3)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所购设备的类别、品种、级别与产品铭牌标注相一致,产品铭牌标注内容与制造许可范围及型式试验报告相一致,安全警示标志与安全使用说明相一致。

  (4)出厂随机文件。包括主要受力部件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安装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场地周边与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安全相关的人、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严把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关,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核查安装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委托施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安装施工前,应当配合安装施工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有关情况连同满足本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的证明资料,一并告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有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施工,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不含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施工,依照安装施工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州)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三)明确专人与安装施工单位和负责安装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对接,全过程跟进安装工程,及时协调、处理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消除安装工程隐患。

  第十一条安装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依法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在许可范围内承接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

  (二)依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安装施工方案连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一并报送接受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四)安装施工前应当确定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并作出记录,调试和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对设施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制造单位确认后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五)主动向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设备相关资料(含自检合格报告)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在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出厂随机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立即向负责接受设备安装施工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竣工后,应当主动向负责接受设备安装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进行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由建设单位提请负责接受设备安装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邀请当地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自然资源、林业、文旅、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派代表参加;

  (二)负责对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勘察与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论证与评价、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消防设计、应急疏散及救援条件等审批或备案事项进行复核,确认与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相一致;

  (三)负责对设备类别、品种、级别、运行参数和风险管控技术措施进行复核,确认与出厂技术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相一致;

  (四)负责对出厂随机文件、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记录、安装单位检测合格报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其齐全、真实、有效;

  (五)核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报告并经全体参加核查的代表签字确认;

  (六)设置有室内大型游乐设施场所的单位,在场所开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报告连同经确认的本条第(二)、(三)、(四)项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运营的,应当将第十三条第(七)项所述文件和资料移交给运营单位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承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等;

  (二)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营使用;

  (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运营使用。

  含有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不含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依照运营单位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州)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值班。

  (一)负责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安全巡查、应急演练、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三)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负责落实大型游乐设施的全面检查、安全评估、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工作;

  (一)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前的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投入运行;

  (三)负责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护,发现异常和故障,立即停机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四)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关键部件重点加强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发现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从乘客、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管控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应当根据大型游乐设施的风险等级和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特点,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一)在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运行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设备操作和运行情况。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二)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中可能发生高空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夜间运营的,在大型游乐设施设备本体及其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充足的照明;

  (五)在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与周边的人、建筑物、附属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六)运营过程中,一旦设备出现故障或安全报警,应当立即停运设备,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和异常情况排查,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营,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运营单位无法对设备故障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应邀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继续投入运营。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易于乘客察看的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逐台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方案。使用维护保养方案应当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明确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频次、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等。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作业人员,配齐必备的工具和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方案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不具备相应人员、工具和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委托维保的,双方应签订维保合同,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维保记录上应及时签字确认并存档保管。运营单位应对委托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定期评价。

  对于设计加速度在区域3以上(含区域3)的大型游乐设施每15日至少进行1次设备维护保养;设计加速度在区域1和区域2的大型游乐设施每30日至少进行1次设备维护保养。对于经安全评估延寿使用和日常使用状况较差、设备故障较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增加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频次。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种设备使用旺季前,运营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大型游乐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对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逐台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并能覆盖极端状态工况。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大型游乐设施逐台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效果的评价总结和记录,及时修正不当的救援流程和措施,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检验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工作。检验完成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在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备定期检验前一个月内,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自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自检合格记录或报告,凭自检合格记录或报告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委托生产单位或者专业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自检合格记录或报告由委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供给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

  运营单位应当将检验合格后重新核发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运营使用安全条件有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运营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告知运营单位停止使用,同时向负责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对暂停运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大型游乐设施拟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设备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重新启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停用时间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还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或自检报告及记录向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恢复运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向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二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有以下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门检验或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厂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建设和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意识;

  (二)依法对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对大型游乐设施竣工后、投入运营前安全监察核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三)依法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和运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程序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负责接受大型游乐设施建设项目安装施工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核实告知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不能满足建设与施工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与施工。

  第三十四条负责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运营单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和设备的现场查验,并将审核记录和设备照片存入使用登记档案。对未经审核和查验或不符合运营使用安全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核发使用登记标志。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一般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有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一般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省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查,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以及拒不整改隐患或限期整改仍未消除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制造、建设和运营单位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并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依法依规规范所在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完整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应急、文旅、住建(城管、园林)、林业、消防等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节假日、旅游旺季、重大活动期间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营单位落实高峰期客流调控、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整备与值守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大型游乐设施纳入动态监管,应用大数据手段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风险防控对策,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十条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针对大型游乐设施不同的类别和级别,制定专项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细则或作业指导书并督促检验人员遵照执行,全面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技术检验把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违法违规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公众开放的非经营性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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