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类监督管理原则,我国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其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行业所处监督管理体制架构如下: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原则,我国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其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行业所处监督管理体制架构如下: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应进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由国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制造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主要包含《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程和规则。
其中,《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4号)及《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对纳入监管范围大型游乐设施实施分级管理(A级、B级、C级),A级游乐设施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B级和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套)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验收检验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一并进行。
主要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18》(2018年5月14日发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转马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58-2008》、《滑行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59-2008》、《陀螺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0-2008》、《飞行塔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1-2008》、《自控飞机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3-2008》、《赛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2-2008》、《观览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4-2008》等多项行业标准。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其中规划:中期目标是,到2015年,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部门依法监管、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科学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围绕落实装备制造业等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有利于产业振兴的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标准的国际互认和中国标准被国际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承认,促进特种设备出口;鼓励特种设备企业向农村转移,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适应农业农村特点的特种设备产品。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从不同层级、不同角度对特种设备(包含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我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行业及本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我国游乐设施制造业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逐步发展成熟,产品体系日益完善。中国游乐设施制造业的产品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各类型游乐园的需求,而且部分技术及生产能力较强的游乐设施制造企业还将产品出口至东南亚、非洲、拉美、欧洲等国外市场。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发布的《中国游乐设施行业发展模式调研与趋势前景分析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数百家游乐设备制造厂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资质的企业约100多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游乐设施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将大型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大型游乐设施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般设备管理阶段(1980年-1990年),该阶段代表性法规有《关于加强游艺机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经委,1984年6月),代表性事件为1985年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87年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的成立;第二阶段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阶段(1990年-2000年),代表性法规有《游艺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国有色总公司,1990年2月);第三阶段为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监督管理阶段(2000年-2013年);第四阶段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阶段(2014年初至今)。2014年1月1日,《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实施,是我国大型游乐设施行业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其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规范为主干、以技术标准为支撑的大型游乐设施监督管理体系,为我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国内游乐设施制造行业是通过借鉴、学习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发展起来的,最初的市场领域主要局限于传统游乐园,游乐设备也主要以中小型游乐设施为主。自1988年以来,国内游乐设施制造企业意识到创意、策划和研发能力对该行业发展进度的重要性,我国游乐设施行业开始了创意、策划和研发阶段。经过近三十年努力,国内游乐设施制造行业的创意、策划和技术研发能力较行业发展之初已经取得长足进展,并已具备与国外知名企业展开竞争的实力。三胜咨询研究员张祥光表示,由于国内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行业在创意策划、制造工艺等方面与欧洲、美国的标准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造成国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更偏重实用性和价格优势,而国外知名企业的产品在创意、策划和设计上略优于国内企业,但随着国内企业在创意、策划、研发方面投入的不断加大和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当中,这种差距正在逐渐缩小。
世界上最早期的游乐设施是可移动式游乐设施,受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游乐设施运营场所由可移动式发展至固定式。在我国,游乐设施最初便建设于传统游乐园内,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及消费水平提高,人们对游乐设施的需求逐步由刺激性、猎奇性向个性化、主题化方向发展,对游乐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倾向于互动性、体验感强烈的大型游乐设施。发展至现阶段,大型游乐设施主要营运场所由传统游乐园拓展至主题公园(如迪士尼、欢乐谷、方特乐园、长隆欢乐世界等),且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主题公园将在很长时期内作为其主要运营场所。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属于文化用品生产行业,兼具文化创意与特定种类设备制造业的双重属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娱乐需求的日益多元化,游乐设施所包含的内容也被要求不断丰富,创意及设计对行业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大型游乐设施带给人们的刺激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各类消费者需求,未来大型游乐设施在创意及设计上向个性化、主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逐渐明确。
从游乐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大型游乐设施应用领域将不再局限于现阶段的传统游乐场、主题公园,而是随着城市综合体项目的不断发展,与城市综合体相结合的大型游乐设施将成为未来的重要市场需求点。
我国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大国但并非强国,产品主要凭借实用性和价格优势,多销售至东南亚、非洲、中东等地区,向欧美地区销量较少。三胜咨询研究员张祥光认为,未来,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为应对国外有名的公司的竞争压力,国内大型游乐设施制造企业需要转变发展思路,在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还需加强在创意和设计方面的提升,促使我国由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大国向强国转变。